欢迎访问生态环境资讯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纪通报 > 正文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有关意见的函

时间:2023-12-28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

  排放污染物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有关意见的函

  宁环函〔2023〕1090号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请示》(银生态发〔2023〕3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的情形时,参照以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进行处罚:

  一、认定为“一般”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认定为“较重”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认定为“严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认定为“特别严重”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迪<0951>5160509)

  

  

  


原文链接:https://sthjt.nx.gov.cn/xwzx/gsgg/202312/t20231225_439445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生态环境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有限合伙)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