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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39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2-03-25 作者: 来源: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39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赵焕章代表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绿色港口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绿色港口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港时指出,要志在万里,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世界一流港口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主要港口绿色、智慧、安全发展实现重大突破,地区性重要港口和一般港口专业化、规模化水平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提出了通过着力强化污染防治、构建清洁低碳的港口用能体系、加强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等措施加快绿色港口建设的重点任务。

  2021年,我省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2.34亿吨,同比增长2.5%,位居全国第四位。经调研统计,我省三大港口共有大型港口企业约25家,港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约1780台。港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无论是矿石、煤炭的集疏港或是港口企业运营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沿海地区及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推进我省绿色港口建设,是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沿海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法治保障,提升港口污染防治水平

  我厅高度重视港口污染防治立法,积极组织调查研究,持续推动《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进程,助力我省绿色港口建设工作。2020年至今,我厅多次组织调研起草组赴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港口一线实地调研,征求生态环境部、省直有关部门、沿海三市人民政府、港口企业意见建议,两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条例》内容论证完善。经不懈努力,2022年,《条例》被省政府、省人大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年内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厅将会同贵单位配合省人大、省司法厅持续做好《条例》的出台及宣贯工作。

  《条例》明确了属地政府港口污染防治责任、监管部门职责、港口经营人的环境保护责任,详细规定了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分类管理以及接收、转运、处置并依法设定法律责任,重点突出以下几点:一是强调闭环监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港口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中的详细职责,建立闭环监管机制。二是全过程管理。在建设期对规划符合、选址、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进行了重点规制,在运营期对排污禁限规定、船舶和港口以及相关作业的防污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过程规制,对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各污染要素进行全方位管理。三是严格落实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四是污染物处置全链条管理。把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作为主要问题进行规范,对船舶的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对港口的垃圾、污水的转运、处置设置专款进行了重点规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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