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配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晋环审批函〔2021〕405号
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配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后安办〔2021〕293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配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2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及配采项目位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内,行政区划属朔州市平鲁区管辖。井田面积4.8336平方公里,设计可采煤层为4-1、9、11号煤层,煤层进行配采,剩余服务年限10.65年。矿井属低瓦斯矿井。该项目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利用现有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及四个井筒,以及现有地面生产系统、给排水供电系统、辅助公用工程系统、环保设施等,并对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用燃气锅炉替代原有燃煤锅炉等。项目总投资46041.20万元,环保投资2671.56万元。
该项目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规划的马东井田内,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08〕333号文件《关于山西晋北煤炭基地平朔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对平朔矿区总体规划环评进行了批复。原朔州市平鲁区环境保护局以平环函〔2016〕117号文件对240万吨/年矿井工程现状环评进行了备案,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以平环函〔2020〕78号文件对300万吨/年工程后评价进行了备案。
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技发〔2019〕540号文件核定500万吨/年生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办运行〔2020〕369号文件对煤矿核增200万吨/年产能置换方案进行了批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后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煤矿产能核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1号)、山西省能源局《关于我省煤矿产能核增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西省历史遗留问题煤矿和保供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承诺函》、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22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原则,制定详细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方案,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并开展长期生态跟踪监测。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耕地(基本农田)的保护、修复和补偿。对井田范围内的河流、居民点等保护目标按要求留设足够的保安煤柱。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重视采煤过程中的地下水资源保护,对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水煤岩柱,防止突水对奥陶系含水层造成影响,建立地下水长期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对地下水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供水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用水造成影响。井田位于神头泉域范围内,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离泉域重点保护区约10公里,须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后安煤炭有限公司500万t/a矿井及配套选煤厂项目对神头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0〕485号),做好神头泉域相关保护工作,井田内将李西沟断层和安家岭断层之间的煤层带压区域0.52平方公里设为禁采区。按报告书要求在开采禁采区北侧9、11号煤层带压区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地勘部门编制专门的岩溶水带压开采安全性分区报告,保证神头泉域岩溶水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方可开采。加强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并进行提标改造。矿井水优先综合利用,剩余废水经深度处理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mg/L后方可排入马关河。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配套选煤厂生产补充水,不外排。初期雨水利用现有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场地抑尘洒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业场地采暖季热源为燃气锅炉,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非采暖季热源为空压机余热或空气源热泵;风井场地采暖季热源为电暖器。掘进矸石充填废弃巷道,不出井。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掺入洗煤产品外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落实项目“以新带老”环境整改措施。尽快完成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提标改造工程。做好现有地表沉陷区裂缝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工作。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297号、环验〔2014〕234号、平环函〔2016〕117号和平环函〔2020〕78号文件执行。待平朔矿区总体规划修编及矿区规划环评完成后,须对照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调整相应环评审批要求。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1日
抄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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