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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做好我区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的2021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的工作范围应包括《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2021年新增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名单。

  1.已开展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附件2),继续开展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因故不能开展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工作的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供证明材料。

  2.根据工作范围,主动商统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出本辖区2021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上述名单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将报送我厅。

  (二)组织填报。

  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环境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e.gov.cn)完成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等的线上填报工作。

  (三)组织核查。

  我厅将根据国家部署适时组织核查。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员,并于2022年2月18日前将人员名单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陆仕就,0771-5713485;

  陈丹钰,0771-5719406。

  电子邮箱:qhc@sthjt.gxzf.gov.cn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广西2020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3.联络人员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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