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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33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黄文论委员提出了关于加大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把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作为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现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全覆盖,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一、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指导各设区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批复工作,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调查审核农村饮用水基础信息。

  督促指导各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系统更新、完善工作。

  三、划定审批水源保护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函》,积极推进我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批复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加强农村水源地监督管理,加快落实“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保护区标志,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灌木、乔木等自然植被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进行生物隔离,或设置隔离网、隔离墙等物理屏障,同时稳步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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