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无烟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无烟机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无烟机关管理规定
第一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室内全面禁烟,即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第二条 办公室、会议室、楼梯间、电梯间、大厅、食堂、卫生间、健身房等场所为禁烟区域,禁烟区域必须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应当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自觉做到不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四条 厅机关和有条件的直属单位可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吸烟者只能在室外吸烟区范围内吸烟。
第五条 禁烟区域内禁止张贴或播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不得接受烟草赞助。
第六条 来访者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被访者和在场的干部职工有义务阻止来访者吸烟,被访者和在场的干部职工未主动阻止来访者吸烟视同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七条 禁烟区域内不得摆放任何烟缸烟具,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在禁烟区域内摆放烟缸烟具视同在禁烟区域吸烟。
第八条 厅办公室、人事处组织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负责厅机关控烟监督工作。不在厅机关办公大楼办公的直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负责本单位控烟监督工作,并定期向厅人事处汇报控烟监督情况。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干部职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对违反无烟机关创建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后问题依旧突出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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