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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批准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铁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时间:2022-03-26 作者: 来源:

云环函〔2022〕33号

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铁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报告书》,你公司拟在大理州鹤庆县西邑镇北衙村对原三选厂进行技改扩建,规模由3000吨/天扩大到6000吨/天,处理矿石类型由氧化矿改为原生矿,技改后采用粗碎+磨矿+浮选+磁选工艺,扫选尾矿依托核桃箐尾矿库处置,铅、硫、铁精矿依托二选厂浓缩和压滤,铁精矿浸出及载金炭的解吸提纯依托二选厂。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你公司报送的《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未通过专家组评审,未通过技术评估部门评估。

  (一)区域土壤铅、砷等重金属含量普遍较高,但《报告书》未提供相应的管控措施

  根据《报告书》提供的历次监测数据,区域土壤中铅、砷等重金属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筛选值要求,且总体存在升高的趋势,但《报告书》未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依托工程环境可行性论证不清

  技改后,三选厂部分生产及环保设施须依托二选厂及核桃箐尾矿库,《报告书》未结合产排污及环保相关要求对依托的可行性及可靠性进行论证。

  三、审查意见

  《报告书》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报批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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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函〔2022〕33号

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鹤庆北衙矿业有限公司铁多金属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拟建项目概况

  根据《报告书》,你公司拟在大理州鹤庆县西邑镇北衙村对原三选厂进行技改扩建,规模由3000吨/天扩大到6000吨/天,处理矿石类型由氧化矿改为原生矿,技改后采用粗碎+磨矿+浮选+磁选工艺,扫选尾矿依托核桃箐尾矿库处置,铅、硫、铁精矿依托二选厂浓缩和压滤,铁精矿浸出及载金炭的解吸提纯依托二选厂。

  二、审查情况

  经组织专家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发现你公司报送的《报告书》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未通过专家组评审,未通过技术评估部门评估。

  (一)区域土壤铅、砷等重金属含量普遍较高,但《报告书》未提供相应的管控措施

  根据《报告书》提供的历次监测数据,区域土壤中铅、砷等重金属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筛选值要求,且总体存在升高的趋势,但《报告书》未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依托工程环境可行性论证不清

  技改后,三选厂部分生产及环保设施须依托二选厂及核桃箐尾矿库,《报告书》未结合产排污及环保相关要求对依托的可行性及可靠性进行论证。

  三、审查意见

  《报告书》不能支撑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性等结论,不符合审批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报批的《报告书》不予批准。如工程确需建设,应修改完善《报告书》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18日 

  

  抄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鹤庆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天馨地爽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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