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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公告

时间:2022-04-08 作者: 来源:

  

  公告〔2022〕3号

  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要求,为推进我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业范围

  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行业: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应对标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标准,完成自评估。

  (二)企业完成自评估后,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企业申报材料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B级以下企业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对评级情况进行抽检复核。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A级、B(含B-)级企业进行复核,将复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报资料报生态环境部,对复核通过的B(含B-)级企业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开。A级企业由生态环境部进行核定。

  (五)实施绩效分级动态管理。企业可根据对标改造情况,每年对绩效分级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2022年9月底前,全区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完成第一轮绩效分级评级,作为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的依据。2022年9月底前未完成对标改造的企业,按照现状进行评估、申报,待对标改造完成后再提出变更申请。

  (二)2022年12月底前,有变更需求的企业,可提出变更申请,由生态环境部门重新评级,作为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企业应实事求是进行评估、申报,对提交评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

  (四)其他工作事项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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